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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主播不干了,要支付高额违约金吗?

直播信号

未成年主播不干了,要支付高额违约金吗?

伴随网络直播行业的兴起,“主播”成为热门工作之一,吸引了大量年轻人投身此行业。一些公司从中窥探“商机”,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易于操控的特点与之签订直播协议,后又因履约争议向未成年人索赔高额违约金。近日,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经纪公司与未成年主播因履约引发的合同纠纷案,法院经审理认定直播合同未经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追认导致合同无效,经纪公司要求主播承担高额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未成年人私自签订直播演艺合同

16岁的哈萨克族姑娘小胡来自新疆,正值青春年华的她通过网络了解到主播行业是当下热门职业,怀揣着“明星梦”的她瞒着父母,只身前往江苏省南京市,欲从事网络主播工作。

2023年9月2日,小胡与南京某传媒公司签订艺人独家合作协议,约定小胡自愿成为该传媒公司旗下签约艺人,公司为小胡的互联网直播演艺、网络影视作品、广告代言等活动提供独家经纪服务。传媒公司和小胡约定线上直播礼物收益按四六比例分成,商业演出、广告代言等活动收益按六四比例分成,合作期限两年。协议对单次直播时长及每月直播天数均作出约定,如果小胡的单次直播时长少于3小时或每月直播时长少于156小时,传媒公司有权按照当月总收入30%或500元每天标准扣除相应收入。此外,该协议还约定如小胡提前解除或终止协议,需赔偿传媒公司拍摄费、签约费等损失,并按照合同期内月最高收益×合同剩余月数×1.3倍来赔偿公司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因小胡签约时未满18周岁,南京某传媒公司要求小胡将协议内容告知其监护人,并提交《监护人同意签约函》。小胡遂让其姐姐代书一份《监护人同意签约函》交给公司,传媒公司收到上述函件后未核实签字的真实性,随后要求小胡进行直播。

停播发生争议

直播合同履行过程中,南京某传媒公司为小胡拍摄宣传视频,并为小胡建立微信群传授直播技巧。此外,因小胡无处居住,传媒公司为包括小胡在内的多名主播租赁房屋,并支付小胡签约费5000元。

合同履行约一个月,由于直播时间过长、工作强度过高等原因,年轻的小胡无法承受工作压力,遂趁着国庆节假期返回新疆,此时小胡的母亲才知道女儿从事网络主播工作,并明确表示反对。

国庆节过后,传媒公司多次联系小胡要求继续直播,小胡表示因其母亲反对无法继续直播。双方协商未果,传媒公司遂诉至六合区法院要求小胡赔偿违约金,包括预期可得利益100700元,房租、签约费、拍摄费等损失20700元。

法院:高额违约金不予支持,酌定支持部分投入成本

鉴于该案涉及未成年人利益和当前流行的网络直播行业,双方在庭审现场围绕案件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六合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直播合同的法律效力及违约金标准是否过高神户胜利船分析预测推荐。

法官认为,小胡签订合同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无证据证明其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札幌冈萨多直播入口。案涉合同与提供网络直播服务相关,内容篇幅、体例结构、条文字义等内容与小胡的认知水平、社会经验、风险意识等智力状况不相适应,且条文载明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合同签订和履行不属于小胡可以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

法官认为,传媒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仅要求小胡自行提供法定代理人书面同意材料,在小胡提供非法定代理人签字的书面材料后,传媒公司未核实签字人身份及《监护人同意签约函》内容真实性,未妥善履行审慎审查义务,存在过错,进而导致合同无效。因合同无效,公司要求小胡承担预期可得利益损失100700元不予支持。

庭审中,经法官释明上述裁判理由,南京某传媒公司主动撤回对高额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但仍坚持要求小胡赔偿房租、签约费、拍摄费等违约损失。

法官认为,合同无效后,小胡从公司收取的签约费5000元应予返还。鉴于小胡已工作一个月时间,传媒公司未支付1377.9元直播收益,扣除该直播收益后小胡应返还差额部分3622.1元。南京某传媒公司虽在房租、拍摄等方面实际投入了成本,但传媒公司本身亦系小胡直播行为的获益方,故法院综合合同签约背景、履约程度、双方过错程度、保护未成年人等因素,酌定小胡赔偿损失500元,剩余损失由南京某传媒公司自担。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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